一例一休,新法施行至今短短三個月已出現各種亂象,新法難行造成社會動盪、物價上漲、排班困難、人力難媒合、就業不安定,至今似乎猶未能平息,種種後遺症現象已顯露,職場失序之情形越有加劇。社會部分學者、勞方與資方都促請政府再次修法希望之聲音四起,期能回復過去職場生態,勞資彈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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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林全院長卻表示:「《勞動基準法》該法已於105年12月23日通過並施行,如果業界所面臨的衝擊或有疑慮則將會在子法「法施行細則」中去做彈性解釋,以期來補救現行窒礙難行屏東英語家教推薦的窘境,若能補救,就不一定要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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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界法界不以為然此話一出,引起學界與部分法律人不以為然,因為勞動基準法為一特別法,其一例一休之修法主張,最早先是源自執政者民選之立委,而立委受選民勞工團體之訴求策動勞動部研議,擬定草案後透過行政院提出修法版本,再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最後由總統頒布施行。從立法目的、立法過程及解釋來看,如果要以「施行細則」 增訂或略以「行政解釋函」之函釋來彈性解釋母法或促成空間補救現行職場窘境,似乎不太可能,因為無論是「施行細則」 或「行政解釋函」之措施也不能超出母法之規定。更何況甫上路新制《勞基法》母法中既定已規定於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加班及工資給付、加班費計算等方式;與更修前之舊制法規已大大不同,尤其是其中如《勞基法》24條屬加班費計算之「數學問題」就不是可以用行政函釋一語帶過的空洞含意就可以來改變數學計算公式的。新法難行建議修法一例一休,新法既然難行,筆者認為應速懸崖勒馬,亡羊補牢之建議修法重點如下 :一、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我國即已將工時自二周84小時縮減至每單周40小時,以勞基法規定每日工作不能超過8小時之定義來看,我國工時即已進入「周休二日」之概念甚明,實無需要畫蛇添足,硬要事業單位將每周40小時圈定限制在每周五天之工作日分配,使得無法完全適用在個別360行業中。所以筆者主張「二休」之周休二日,才將能適用於職場各行業彈性運作之最適空間。二、如前述,105年1月1日起,我國工時即已施行每單周40 小時,則每月減少勞工工時8小時,為免工時縮減後所帶來的產業生產與服務困窘,應將所縮減之每月8小時還原於勞基法延長工作時間46小時之限制,彈性給予延長每月增至54小時方稱合理與符合和產業需要及因應。三、休息日之加班費問題,為免一例一休所帶面效應,勞方須要加班多賺錢也沒得加班,因資方不願付出更多加班費。勞方要加班只好費心費時找不同工作,結果還是沒有保障到勞工周休二日。因此為符合勞雇需求及企業運作的雙贏果效,應重新修法將休息日加班以平日工資計算多加一倍(一日)給付為宜,以其勞資雙贏。《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各項計算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旺報) var _c = new Date().getTime(); document.wr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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